如果「迷你債券」一詞屬於誤導,那麼為什麼外幣「高息存款」又不是誤導?
外幣「高息存款」是指那些銀行門口大大隻字標明年回報有數十%,但其實是客戶賣認沽期權(sell put option)俾銀行然後客戶自己賺期權金果種。變相為銀行擁有的外匯提供匯率變動的保險,客戶自己變咗保險underwriter。呢件金融工具根本沒有「存款」的意義。
希望「迷你債券」一事可以告上法庭,直接告上終審法院,使之成為合約法中「誤導」(misrepresentation)的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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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其實叫做「迷債」仲貼切,對銀行職員和客戶來說,內容都是一個迷。
That is one of the reason why I think the government is not doing their job. Yam can say all things that it is not their business. We should not look back and look forward but why should they not take the blame of this mini bond scandal when the bank is still doing the same thing to the citizen with different name.
They are still not doing the job, which is to oversee/monitor bank's behavior. How can the general citizen rely on this government.
1。 这个迷债的销售本质是个商业诈骗。
第一。名不符实。没有披露产品本质。
以雷瞒及有关公司人员开始设计出这个迷你债卷的文件开始,以这个“货不对半,挂羊头卖狗肉”在银行象普通投资者销售为止。 讲的是迷你债卷,英文还用了信贷挂钩票据。可是,投资者直接买入的真是信贷挂钩产品么?
销售文件用了显赫和大量的篇幅介绍何谓信贷挂钩,介绍相关公司的信贷评级。诸如 “信贷挂钩票据,跟一揽子金融机构信贷事件挂钩”(系列27之用语),让人误以为投资者的钱是直接投入到了相关公司的资产。文件指出了产品不保本,并强调这是在相关公司信贷事件发生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产品到期之日,相关公司无信贷事件发生的话,投资者可以拿回本金。
事实是,迷债的投资者直接买到手的,不是什么迷你债卷,也不是“信贷挂钩票据”。其实是一纸跟了雷瞒得“掉期合约”。即:发行商(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用投资者的钱买的货作为抵押品给了雷瞒,作为掉期保证人的雷瞒就付利息给发行商。等到满期时,雷瞒就将抵押品全数还给发行商。
至于信贷挂钩的票据,保证人雷瞒公司倒是买了跟那些抵押品的公司相关的信贷挂钩的票据(CDS)。 但其实是跟迷债投资者没有直接关系的。 这就是为什么雷曼倒台了,迷债投资者什么都没有了。因为迷债投资者手上抓的只是Pacific International根雷瞒签的掉期合约。
其实,如果投资者买入的真是如产品名“信贷挂钩票据”,“跟一揽子金融机构信贷事件挂钩”,直接的持有CDS,那么,投资者现在就不会有问题。因为那些挂钩的机构并没有信贷事件发生。
第二:误导的风险披露。没有做明确清晰的风险披露。
“概要(Our Notes At a Glance)”的“赎回(Redemption)”是误导,没有适当披露产品相关风险。
- 这才是问题的最本质的地方。为什么,销售文件和销售机构没有在介绍和强调“信贷挂钩”“信贷实践”的同时,用同样的篇幅去介绍“掉期和约”呢?毕竟,投资者直接买入的是“掉期和约”啊。应该在主要篇幅上也向投资者好好的介绍一下“掉期和约”以及掉期和约的相关风险。而不是简单的用一句话一代而过,
- 文件中“投资风险”最后有一句“the swap arrangements for our Notes are terminated for any reason" (即:此为我们的票据的掉期协约可以以任何理由终止)。
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就一带而过。
文件没有在显要版面,及票据的“概要”做任何提醒,解释和警告。相关广告也没有提过。
银行象我们销售时,可是从来没有提过此(风险)条件。
普通投资者,在买的时候,即使看了这一句话,有多少人会明白理解呢?(理解的人大概就不会买了,不理解的但是相信银行会做适当风险披露的人,就买了迷债)
这句风险,是应该在最显明的地方象投资者提醒及解释的。是应该在“票据概要”及跟”赎回“相关的条款一起告诉普通投资者的。
- 在“这个债卷/票据是适合什么人”(Who should buy our Notes? Are they suitable for everyone?) 的一节,只提到了:
(i) 投资者得有长期(7年)持有的准备,因为产品没有2手市场,提早赎回可导致本金损失;
(ii) 投资者是相信相关公司的信贷事件于4-7年期内不会发生。否则,投资者会有本金损失。
可是,这个对大众投资者的要求,却完全不提投资者应该有对买入“掉期协约”及相关危险的心理准备。
2。为什么没有人对证监会提意见呢?
证监会是通过了批发迷债以“迷债-信贷相关票据”之名向大众销售。还给了个豁免全面披露。
很想知道证监会对迷债的审批过程?
证监会对披露文件的要求是:清晰,准确,无误导,准确披露 (Clear, Accurate, No misleading, Quality Disclosure), 见2005年证监会 William Pearson(Director, Corporate Financ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的讲话,第5-8页于 亚洲结构产品回顾 Asian Structured Products Review 2005’ published by the Pacific Prospect Group Pty Ltd (http://www.pacificprospect.com/downloads/asian_structured_products_review.pdf))
审批的人,看了文件的产品介绍和后面的点点滴滴的细节,应该明白文件开头所声称的”迷你债卷”或“信贷挂钩票据”都 没有表示出这个产品其实是卖/买的“swap agreement 掉期协约", 掉期协约的保证人买的大概才是“信贷挂钩票据”(CDS). 文件明明白白的是有意误导,及隐瞒产品的真正面目。 并不符合清晰,准确,无误导,准确披露 (Clear, Accurate, No misleading, Quality Disclosure).
至于银行那放的简介,就更是只讲起一,不提起二了。
不管是否可以允许银行卖此类产品,这个产品的介绍是不可以有意欺 不管是否可以允许银行卖此类产品,这个产品的介绍是不可以有意欺骗,要实话实说。
如果是卖窝轮,就的写明是卖窝轮。不可以用什么‘迷你股票’去骗人。那不是跟深圳的商家没有分别了吗?
其實銀行推銷金融產品並無不當,只不過他們應該向客戶清楚說明風險,像香煙廣告一樣,願者上吊。今劑迷離債券罷明欺騙客戶,根本屬於刑事罪行。
如果銀行職員解辭清楚, 跟本無人會買, 所以只輕輕把風險帶過, 客戶要追問才可以得到正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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